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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10 09:19  点击: 0  字体:

校内各单位: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我们对《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宝文理院党[2017]151号)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现经20191129日校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                              

2019年129                              


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有效提升广大教职工学历学位层次、教学科研和服务地方能力,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人才政策,进一步健全教职工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管理制度,确保质量、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以及人事代理A类人员。

第二章 报考与协议签订

第三条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报考博士,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第四条教职工报考博士必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及人才培养方向的需要(专职辅导员报考专业必须同辅导员岗位职责相契合),申请报考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五条教职工报考博士,必须提前填写《审批表》,明确报考学校、专业和学习形式等事项,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同意,人事处审批(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同时须先经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教职工原则上只能报考定向型博士,若招生单位有明确要求仅招录非定向博士的,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同意,提交报考申请时一并说明。

第七条教职工考取博士被录取后,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攻读博士申请书》,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程序与第五条相同),与人事处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须由一名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做经济担保人。担保人申请调离学校或者外出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须先行办理担保人变更手续。

第三章 在读期间管理与待遇

第九条攻读博士人员在上学期间必须遵守就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根据二级单位工作需要和学业进展情况,经二级单位同意,以学期为周期单位,攻读博士人员可以选择脱岗或在岗两种攻读形式,期间变化攻读形式的,必须按上述“第七条”程序审批。

第十条在国内脱岗攻读博士人员,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文科3年、理工科4年),属于高校专任教师人员(含专职辅导员,下同)享受学校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工资总额的60%,不享受奖励绩效;属于非高校专任教师人员享受学校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工资总额的30%,不享受奖励绩效。

第十一条在国(境)外脱岗攻读博士人员,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文科3年、理工科4年),属于高校专任教师人员享受学校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及全额绩效工资,其中奖励绩效工资部分按照分类分等原则补发(按照毕业当年最新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榜,排名前200名的补发剩余全额,201-400名的发剩余的20%400名以后的不再补发)。属于非高校专任教师仅享受学校基本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工资总额的30%,不再享受和补发剩余奖励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脱岗攻读博士人员超过规定年限(从与学校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申请延期继续脱岗攻读博士者,需提交就读学校延期证明,延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全部绩效工资,学成返校后也不予补发。

第十三条在岗攻读博士学位者,期间承担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享受学校基本工资、福利待遇及基础绩效工资,其奖励绩效工资由二级单位统筹发放。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攻读博士人员管理,认真督促其完成学业。脱岗攻读博士人员,每年应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汇报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基础绩效工资发放、养老金缴纳的主要依据。凡未按时向所在单位提交学习情况者,年终考核按不合格对待。

第四章 返校程序与待遇

第十五条学校不再给攻读博士人员预借和报销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答辩费、配备电脑等费用。攻读博士人员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按时回校报到后,按照分类分等的基本原则,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费(视同为学费包干费、住房补贴费和引进费)。不再发放科研启动金。

高校专任教师人员,取得国内“985”高校、“211”高校,或专业学科百分位排名前10%(以毕业当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学科评估结果为准)高校的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学校发给15万元(首付5万元,剩余部分按每服务满1年另付1万元);取得其他高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学校发给10万元(每服务满1年给付1万元)。非高校专任教师按照高校专任教师人员相应待遇的50%兑现。

高校专任教师人员,取得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按照毕业当年最新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榜,排名前200名的,学校发给15万元(首付5万元,剩余部分每服务满1年给付1万元);排名201-400名区间的,学校发给10万元(每服务满1年给付1万元);排名400名之后的,学校不再发放上述任何费用;非高校专任教师按照高校专任教师人员相应待遇的50%兑现。

只取得博士毕业证,未取得博士学位证的人员,学校不发放上述任何费用;只取得博士学位证人员,未取得博士毕业证的人员(或属于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属于高校专任教师人员,按照本条上述国(境)内外人员60%的费用兑现,属于非高校专任教师按照本条上述国(境)内外人员30%的费用兑现。

第十六条攻读博士人员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后(国(境)外攻读人员,同时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应于两周内到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办理返校报到手续,否则按违约认定。

第十七条攻读博士人员肄业或结业的,学校不发放任何费用。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攻读博士人员学成返校后,工作服务期为10年。服务期未满,并获批高一级职称者,服务期再增加5年。服务期自学成返校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攻读博士人员毕业学成后,超过20个工作日,仍不返校报到者,按违约认定。由被培养人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等所有费用本金,同时支付学校每1年服务期(不足一年按照1年计算)2万元的违约金。不按时返校办理报到手续,且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学校将对其依法依规予以除名,逾期期间除违约金外还需交滞纳金。

第二十条攻读博士人员在攻读期间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调离或辞职,应返还学校为其脱产期间支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等所有费用本金,同时支付学校每1年服务期(不足一年按照1年计算)1万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被培养人违约后,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学校依照法律程序向经济担保人索赔,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学校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本人或经济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双方发生争议时,尽可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功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经学校同意、或未签订委培协议者,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专职辅导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认定,“高校专任教师人员”按照学校岗位聘用合同中所聘岗位认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宝文理院党字[2017]151号)废止,已按照旧办法和学校签署了协议的人员,继续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原办法未明确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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